刘某今年7岁,出事时是莱山镇中心幼儿园的幼儿,每天由该幼儿园老师乘坐该镇西村村委的车辆负责接送。2006年6月17日5:20,中心幼儿园老师乘坐西村村委司机徐某驾驶的车,将刘某送到家门口,还未等刘某的父母接收,徐某即发动车辆起步,将站在路边的刘某刮倒拖伤。后经莱山交警大队事故认定,事故原因是徐某驾车起步时未注意周围情况。之后,刘某住院治疗29天,支出医疗费达13704.85元。
法院认为,两被告在未保证刘某安全到家的情况下,因司机的失误致使其被刮倒致伤,幼儿园理应承担赔偿责任,因幼儿园系西村村委开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幼儿园,而西村又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,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